郭素恩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75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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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7539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素恩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素恩;窦萍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7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窦萍,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茶业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郭素恩,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三里河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窦萍与被告郭素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8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08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素恩在60100100920067240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93.17元,现被执行人郭素恩已履行全部义务且缴纳执行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素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0010092006724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3.1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赵 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高思聪书 记 员 张鑫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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