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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栾学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3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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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3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栾学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栾学升;崔帼;李文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4甲。负责人:张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栾学升,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崔帼,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文君,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栾学升、崔帼、李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7219.2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本院已将财产查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除查封被执行人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不能处置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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