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徐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381民初8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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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8695号案件名称
徐某1、徐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381民初8695号原告:徐某1,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海城市。被告:徐某2,女,汉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被告:徐某3,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海城市。被告:徐某4,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海城市。原告徐某1诉被告徐某2、徐某3、徐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此案,依法由海城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刘长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查明:原告与案外人徐洪绵是父子关系,案外人徐洪绵与洪素坤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子女长子徐某3、次子徐某1、三子徐某4、长女徐某2,案外人徐洪绵生前留有一处房产,坐落于海城市南台镇粮窝村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继承并所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海集建(90)字第015-20-261号土地归原告继承并使用;经询问三被告同意自愿放弃继承该房屋应得份额,同意由原告徐某1继承并所有,现主张合法有效,故现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案外人徐洪绵名下坐落于海城市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房屋归原告徐某1继承并所有;二、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更名手续;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长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母 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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