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天、辽宁汇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5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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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54号之四案件名称
张秀天、辽宁汇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秀天;辽宁汇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5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秀天,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辽宁汇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科技路21号。法定代表人:任志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天与被执行人辽宁汇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辽宁汇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辽宁汇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盘锦市商业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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