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成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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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3191号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成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成玉;李春岩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3191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薛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被告:付成玉,男,195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李春岩,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成玉、李春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郭海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倪维慧书 记 员 许倩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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