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酉阳支公司与何永生,田国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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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040号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酉阳支公司与何永生,田国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酉阳支公司;何永生;田国香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2民初3040号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酉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钟南大道1号9幢2-38、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066160103U。负责人:秦志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难,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永生,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田国香,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酉阳支公司与被告何永生、田国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酉阳支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酉阳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酉阳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勾晓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倩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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