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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盈、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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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民终271号
  • 案件名称

    陈盈、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盈;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可波,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公司员工。上诉人陈盈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饮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盈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四、五、六项;二、改判:1.恒大饮品公司向陈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344.16元;2.恒大饮品公司向陈盈支付2017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909.20元;3.恒大饮品公司协助陈盈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恒大饮品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恒大饮品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驳回陈盈的上诉请求。恒大饮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恒大饮品公司与陈盈2014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不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3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2.恒大饮品公司无需向陈盈支付2019年2月的工资2253.62元;3.恒大饮品公司无需向陈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344.16元;4.恒大饮品公司无需向陈盈支付2017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909.2元;5.恒大饮品公司无需协助陈盈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6.本案诉讼费用由陈盈负担。一审判决:一、确认2014年1月20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恒大饮品公司与陈盈存在劳动关系;二、恒大饮品公司支付陈盈2019年2月的工资差额1416.46元;三、恒大饮品公司向陈盈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恒大饮品公司无需支付陈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344.16元;五、恒大饮品公司无需支付陈盈2017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909.2元;六、恒大饮品公司无需协助陈盈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七、驳回恒大饮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恒大饮品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恒大饮品公司已预交),由恒大饮品公司负担。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恒大饮品一审确认于2019年3月15日签收陈盈寄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本院认为,根据陈盈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恒大饮品应否向陈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恒大饮品应否支付陈盈2017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陈盈与恒大饮品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恒大饮品每月5日前向陈盈支付上月度工资,每月30日前根据恒大饮品效益和陈盈绩效、加班情况向陈盈支付上月度个人奖金。根据该约定,恒大饮品应于2019年3月5日前支付陈盈2019年2月份的工资,在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陈盈2019年2月份的个人奖金。从陈盈确认的“华中全员工作沟通群”中2019年2月26日的微信内容可知,2019年2月25日恒大饮品向陈盈发放了满额综合奖,并明确指出本次应发奖金或考核扣罚会在3月第一次工资进行多退少补。本院认为,恒大饮品虽然未足额向陈盈支付2019年2月的工资,但根据上述内容,恒大饮品可以在3月发放工资时扣除多发的1月份的奖金等。陈盈如有异议,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在收到工资奖金后3天内提出。陈盈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其于2019年3月14日径直向恒大饮品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不能证明恒大饮品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陈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其要求恒大饮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陈盈上诉主张恒大饮品存在违法调岗、将陈盈的销售渠道关闭、违法降职降薪的行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恒大农牧集团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原则上每年在春节期间,除法定节假日外,由公司统一安排带薪年休假,假期以发文为准,员工探亲统一安排在春节假期中,不另行给假。陈盈在《员工应知内容明细单》中签字确认知晓该内容,并在一审开庭中确认春节假期按照恒大饮品通知的时间休息和上班,因此,陈盈主张恒大饮品支付2017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陈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    龙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吴  春  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莹(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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