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小祥、刘文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22执1040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执104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小祥、刘文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枞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小祥;刘文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22执10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小祥,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刘文胜,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刘小祥与刘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722执10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新辉审判员  刘 倩审判员  胡孝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鲍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