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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家兵与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苏10民终2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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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终2396号
  • 案件名称

    龚家兵与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龚家兵;张云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10民终2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家兵,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峰,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上诉人龚家兵因与被上诉人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龚家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二审依法开庭审理本案;3.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4.二审依法网络直播本案;5.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其他费用由张云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2020年5月6日立案,应在2020年11月05日作出裁判,但是直到2021年2月1日才作出裁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张云峰未发表意见。龚家兵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云峰归还龚家兵借款3500元;2.判令张云峰偿还龚家兵各项损失3000元;3.判令张云峰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龚家兵诉称,2019年1月28日,龚家兵与微信备注名为张云峰即张云峰(微信昵称:小草,微信号:×××)的用户就款项事宜进行沟通,张云峰回复“3月1号儿给你钱,给了钱之后,咱们谁也不认识谁了”。张云峰于2019年1月30日微信转账给龚家兵500元,龚家兵回复“还有3500元”,张云峰回复“你等着吧”。庭审中,龚家兵陈述其与张云峰系朋友关系,张云峰因购物于2018年左右向龚家兵借款4000元,并约定2019年3月1日前偿还龚家兵2000元,2019年5月1日前偿还龚家兵2000元,且张云峰并未出具借条,龚家兵亦未提供任何交付凭证。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其生效需要两个要件,即双方就借款达成合意和出借人已经交付出借款项。本案中,龚家兵提供与张云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旨在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聊天记录中张云峰并未明确借款的意思表示,仅凭龚家兵回复的“还有3500元”无法确定龚家兵、张云峰之间的借贷关系,而龚家兵又未能提供其他能够证明龚家兵、张云峰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故本案龚家兵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同张云峰主张借款,缺乏借贷合意;对于款项如何交付,龚家兵未提供其将4000元款项交付张云峰的证据。综合本案证据及一审法院对龚家兵的调查情况,一审法院认为龚家兵就本案借贷关系提供的证据不足,其要求张云峰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龚家兵要求张云峰偿还龚家兵各项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龚家兵未能提供其遭受损失的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无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龚家兵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龚家兵负担。二审中,龚家兵另提交微信聊天截图多张,以证明张云峰欠其款项未归还。截图一:10月22日20点49分昵称为“张云峰东直门866张自口4”的用户称“有了钱一定还你,我现在是满身外债!你不用害怕”。截图二:2018年10月22日20点49分昵称为“张云峰”的用户称“有了钱一定还你,我现在是满身外债!你不用害怕”,“什么也不说了就这样吧”,龚家兵回复“在”。7点37分(具体日期不详),“张云峰”称“有什么事兵哥,钱的事我现在手里没钱紧张的不行,你放心我会还你的!我没有赖账的意思,只是现在负债累累,家里又出了一些事,明年手头宽了,就会给你你放心好了”,8点06分龚家兵回复“你不是说今年年底还的?怎么一拖再拖?你感觉这样有意思吗?”截图三(日期不详):昵称“张云峰”的人员称“3月1号,还你2000。5月1号还你2000”,“我说的”。龚家兵回复“我也这样想的,不应该认识你”,“是2019年3月1日还2000,2019年5月1日还余下的2000”。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龚家兵主张张云峰偿还借款3500元以及赔偿损失3000元能否得到支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民间借贷案件中,除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及款项交付的事实。本案中,对比龚家兵一、二审提交的微信截图,昵称为“张云峰”的人员微信头像并不一致。龚家兵对此解释是张云峰更换了微信头像,但其不能提供微信对话的原始载体进行核验。龚家兵二审中称手机已经更换,但除了提交的几张截图外,其并不能提供和“张云峰”的其他任何聊天记录。故本案中和龚家兵对话的人员是否为本案被告张云峰本人存疑。即使相对人为张云峰本人,对于借贷事实龚家兵也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在一审中,龚家兵称“就是被告向我借款4000元,约定2019年3月1日还款2000元,2019年5月1日还款2000元”。针对一审法院询问什么时间借款4000元,其回答“2018年左右,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二审中则称,“总数不是4000,他住在北京,我有时去北京玩就住在他那。借的现金,当时借的不止4000,他陆续还,最后又还了500”。龚家兵前后两次对于借款交付的细节陈述并不一致。对于款项如何交付,龚家兵一审中称是否是现金记不清了,二审中则称是现金,两者之间也存在矛盾之处。此外,关于龚家兵要求赔偿损失3000元,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龚家兵称一审程序违法,经查,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和延长审限,并无程序违法之处。据此,龚家兵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待其证据充分时,其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龚家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龚家兵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刘念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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