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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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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262号
  • 案件名称

    马某、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某;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身份证号码:2113221966××××××××。被执行人: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XXXXXX3Q。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43989元及利息,诉讼费450元,执行费5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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