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恩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0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050号案件名称
丁恩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丁恩刚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050号罪犯丁恩刚,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恩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及罚金三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一千元和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及罚金三万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以(2013)高刑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32年3月7日止。2016年1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11月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六次,呈报减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能够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的案件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恩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恩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30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国静书 记 员 李 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金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王勇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民终1570号 下一篇 纪翔宇、江苗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623执4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