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王勇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民终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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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570号案件名称
辽宁金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王勇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辽宁金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王勇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民终1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金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洋河镇洋河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孙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慧,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东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世斌,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金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金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虽然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确定安装费为35000元,但因被上诉人没有相应资质而使合同无效。上诉人一审庭审时明确指出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工期完成工程,并且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此前提下,被上诉人没有证明工程质量合格,无权要求给付加工费。上诉人有证据证实,但一审法院并没有给上诉人举证的机会,仓促判决上诉人败诉。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判决结果错误,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王**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上诉纯属为了拖延付款时间。在一审庭前调解中,上诉人提出在2021年8月末一次性付清欠款,被上诉人要求在5月末付清。上诉人当场明确表示如果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付款期限就提出上诉,按法律程序可能超过8月份结案。综上,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起上诉是浪费司法资源。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人工费35000元,并自本案诉讼之日起至付清人工费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原告为被告制作钢屋架,制作完成后双方未结算费用。2021年2月2日,被告确认欠原告制作费35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在制作过程中出现尺寸错误,导致原告材料大量损失并支付二次制作费用,原告对上述内容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辩意见,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将制作钢屋架的工作成果交付被告,被告支付加工费,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后,被告应依约给付加工费,经双方确认后被告认可欠原告加工费35000元,故被告应依照双方确认的金额给付原告加工费,原告主张的加工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辽宁金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加工费35000元,并自2021年3月3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应当给付被上诉人加工费35000元。本案系承揽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完成安装成果后,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加工费。经双方确认,上诉人认可欠付被上诉人加工费35000元并为被上诉人出具欠据。现被上诉人依据欠据要求上诉人支付加工费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没有相应资质致使合同无效且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被上诉人已按照上诉人要求完成案涉工程安装,且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故对上诉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辽宁金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辽宁金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日宏审 判 员 李 欣审 判 员 孙雪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槐福鹏书 记 员 王秀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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