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山阳镇人民政府与江苏汇力宝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2021)苏1023破申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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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23破申24号案件名称
宝应县山阳镇人民政府与江苏汇力宝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宝应县山阳镇人民政府;江苏汇力宝新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23破申24号申请人:宝应县山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宝应县山阳镇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平,镇长。委托代理人:周兆云,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汇力宝新材料有限公司,宝应县城西工业集中区二桥西首。法定代表人:杨令坤,执行董事。2021年8月11日,申请人宝应县山阳镇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江苏汇力宝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苏汇力宝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江苏汇力宝新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汇力宝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江苏汇力宝新材料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1月4日,注册资本18320000元,企业所属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所属行业为金属制品业,经营范围:精密铜管、钢管、铝管、铝型材、不锈钢管、铜板、铜棒加工(不含冶炼)、销售;电工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审查,该公司在我院所涉未执结案件共8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约为17342373.92元,均未执行到位。现有涉诉讼未申请执行案件共4件,诉讼标的总额约为18384140元。上述审理和执行案件总标的为35726513.92元。被申请人江苏汇力宝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阳城西工业园区的不动产已被我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进行了拍卖,拍卖款51273571元。执行中现已分配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约33000000元,已缴纳拍卖税款约4971397元。剩余拍卖款已不足偿付案涉被申请人应付债务。此外,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第一,被申请人的公司注册地在宝应县区域。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第二,申请人宝应县山阳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未得到清偿;第三,被申请人企业性质属于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符合企业破产的适格主体;第四,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构成破产原因。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宝应县山阳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江苏汇力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周 健审 判 员 相艳妮人民陪审员 邰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赵立秀书 记 员 施 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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