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区助畅食品经营部与杨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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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933号案件名称
武隆区助畅食品经营部与杨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武隆区助畅食品经营部;杨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2933号 原告:助畅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翠云路漆子坳农贸市场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YRWY32N。法定代表人:夏建华。被告:杨仟,男,1987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助畅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杨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助畅食品经营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助畅食品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助畅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助畅食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左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荣良-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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