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学哲、金仙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申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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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申182号案件名称
崔学哲、金仙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崔学哲;金仙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申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学哲,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东港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仙花,女,1973年2月25曰出生,朝鲜族,住东港市。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东,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仁升,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磊,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崔学哲、金仙花因与被申请人梁仁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1)辽06民终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学哲、金仙花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本金102782元的两笔借款,梁仁升只提供了借条,没有提供转账记录等资金来源证明,不能认定该两笔借款的真实性,且该两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2、另16笔借款中,有多笔借款没有转账记录,不能认定借款的真实性,另有三笔借款系梁仁升把利息加上后形成,并不是真实发生,且该3笔借款中均没有利息约定,原审法院按24%计算利息不当;3、原审法院对本案利息和本金计算不当,既认定66万余元借款又认定33万余元借款,前后矛盾。申请人基于上述理由故申请再审,请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梁仁升已提供借据证明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再审申请人虽抗辩借款未实际发生,但未作出合理解释,借据上有崔学哲、金仙花签字,应认定诉讼双方借贷合同有效,故崔学哲、金仙花应依据借据内容承担法定的还款义务。关于崔学哲、金仙花所提一审法院认定本金102782元的两笔借款,梁仁升只提供了借条,没有提供转账记录等资金来源证明,不能认定该两笔借款的真实性,且该两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经查,该两笔借款已经崔学哲、金仙花签字确认并立据为证,故应当认定借款内容真实。崔学哲于2018年7月10日签字的两张借条数额较大,结合诉讼双方于2016年8月7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内容,可以认定该两张借条是诉讼双方本息总条,而该借条可以反映梁仁升在2018年7月10日向崔学哲主张还款,故2018年7月10日以前借条诉讼时效均中断,而从2018年7月10日重新起算,本金102782元的两笔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崔学哲、金仙花的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崔学哲、金仙花所提另16笔借款中,有多笔借款没有转账记录,不能认定借款的真实性,另有3笔借款系梁仁升把利息加上后形成,并不是真实发生,且该3笔借款中均没有利息约定,原审法院按24%计算利息不当的意见,经查,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利息均是原告定的,有月利率4%至月利率20%。结合再审申请人在2018年7月10日又给被申请人出具两份总额近70万元的大额借条;后期出借款项是在前期借款未偿还时发生,且前期双方就约定利息;在2018年7月10日打条时本息累加有减免利息等情况,应认定另16笔借款应有利息,故崔学哲、金仙花的该节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学哲、金仙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时 磊审 判 员 于 海 涛审 判 员 韩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思柠书记员李馨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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