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相平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7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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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7716号案件名称
雷相平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雷相平;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7716号原告:雷相平,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啸,重庆市丰都县名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勇,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2号院2号楼-1至8层101内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4702。法定代表人:卢静。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1号世纪花园1幢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5169322C。负责人:王彩青。原告雷相平与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雷相平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相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相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雷相平负担。 审 判 员 庹昌文 二O二一年九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梁 凯 书 记 员 甘欣冉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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