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俊与李幼章、许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199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9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俊与李幼章、许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俊;李幼章;许玉萍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99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俊,男,1979年7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2197907031537,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居路2号康居新城东苑9号楼6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斌,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辰,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幼章,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许玉萍,女,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杨俊与被告李幼章、许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苏1291民初19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幼章、许玉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幼章、许玉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8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曹晓舟书 记 员  许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