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玲、杨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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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7执532号案件名称
陈宏玲、杨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宏玲;杨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陈宏玲,女,1980年4月30日出生,河南省西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喀什市。 申请执行人:杨杰,男,1982年2月6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住新疆麦盖提县。 本院在执行由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27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陈宏玲与杨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杰暂无一次性支付案款的能力,申请执行人陈宏玲与被执行人杨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127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满翔审判员 艾山·吐来克审判员 阿迪力·玉苏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振亮书记员 付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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