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酉阳县科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尚晓娟,张县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6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650号
  • 案件名称

    酉阳县科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尚晓娟,张县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酉阳县科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晓娟;张县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2民初3650号 原告:酉阳县科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办城南社区何家坝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U38JY08。法定代表人:罗炳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县,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尚晓娟,女,1987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酉阳县科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县,尚晓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酉阳县科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酉阳县科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酉阳县科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55元。   审  判  员   秦加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芸豪-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