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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华、李钢等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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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209号
  • 案件名称

    孙丽华、李钢等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孙丽华;李钢;沈阳吉达顺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209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华,女性,1979年2月9日出生,210124197902093224,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李钢,男性,1947年12月19日出生,210112194712191019,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沈阳吉达顺运输有限公司,91210123MA0XTH861D,住沈阳市康平县北四家子乡北四家子村。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冰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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