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华、李钢等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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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209号案件名称
孙丽华、李钢等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孙丽华;李钢;沈阳吉达顺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209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华,女性,1979年2月9日出生,210124197902093224,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李钢,男性,1947年12月19日出生,210112194712191019,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沈阳吉达顺运输有限公司,91210123MA0XTH861D,住沈阳市康平县北四家子乡北四家子村。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冰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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