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富华、黄艳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6财保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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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财保22号案件名称
杨富华、黄艳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富华;黄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财保22号 申请人:黄艳,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延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富华,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申请人黄艳于2021年8月9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富华名下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杨富华的其他财产(房屋、车辆等)。延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富华名下银行账户金额190万元,期限一年(具体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二、查封被申请人杨富华名下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三、查封被申请人杨富华名下动产,期限为二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上述保全措施涉及等值范围为申请人请求标的价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秀艳 书 记 员 赵瑞珍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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