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徐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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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319号案件名称
刘军、徐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军;徐辉;剧晓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319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性,1972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徐辉,男性,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剧晓露,女性,1984年3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刘军与徐辉、剧晓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军于2021年8月10日因被执行人徐辉、剧晓露不履行(2019)皖162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0日向徐辉、剧晓露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0日、8月11日、8月16日、9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徐辉、剧晓露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徐辉、剧晓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将徐辉、剧晓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对徐辉、剧晓露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 高翔审判员 顾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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