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俊、李二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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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086号案件名称
唐文俊、李二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唐文俊;李二虎;陈丹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086号原告:唐文俊,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李二虎,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被告:陈丹丹,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唐文俊与被告李二虎、陈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唐文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文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文俊负担。审判员 杨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蔡司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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