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华强博瑞建材有限公司、杨德彪等王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5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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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551号之一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华强博瑞建材有限公司、杨德彪等王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华强博瑞建材有限公司;杨德彪;王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强博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安宁渠保昌堡村三队89号5#厂房。 法定代表人:蒋俊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德彪,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石河子市南阳涂料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王进,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强博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德彪、王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于2021年1月4日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35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13954元,已执行标的为16722.46元,未执行标的为497231.5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8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有部分余额,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8月16日已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并扣划16722.4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根据查询结果委托查封被执行人杨德彪名下×××号俊风牌车辆的手续(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德彪名下有×××号松花江牌车辆,但交警部门反馈该车辆已注销;被执行人杨德彪名下有保险,但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均不一致,无法处置。 3.本院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以及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查询结果委托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进及共有人何青英名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红光东路房产,以及被执行人杨德彪名下位于高灯镇的房产,但申请人书面申请在本案中不处置以上房产。 4.本院经委托走访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以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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