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桂生、张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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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345号案件名称
高桂生、张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高桂生;张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345号原告:高桂生,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张妍,女,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高桂生与被告张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高桂生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桂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生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高桂生负担。审判员 杨慧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丛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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