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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嘉茂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1执恢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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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81执恢263号
  • 案件名称

    宁国市嘉茂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宁国市嘉茂房地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1执恢263号被执行人:宁国市嘉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东路美都阳关嘉园1幢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411938-X。法定代表人:陈博银,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国市嘉茂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1275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恢复执行追偿诉讼费28753元。案件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他案中的案款予以提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皖1881民初1275号判决中诉讼费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蒋蓉书 记 员 胡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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