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嘉茂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1执恢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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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81执恢263号案件名称
宁国市嘉茂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宁国市嘉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1执恢263号被执行人:宁国市嘉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东路美都阳关嘉园1幢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411938-X。法定代表人:陈博银,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国市嘉茂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1275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恢复执行追偿诉讼费28753元。案件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他案中的案款予以提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皖1881民初1275号判决中诉讼费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蒋蓉书 记 员 胡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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