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雁茜、李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02民初6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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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民初6426号案件名称
曹雁茜、李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曹雁茜;李健;谢思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02民初6426号原告:曹雁茜,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北路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禹,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谢思雨,女,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告曹雁茜与被告李健、谢思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曹雁茜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雁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雁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曹雁茜负担。审 判 员 顾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桂亚运书 记 员 马 如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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