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刑事审判庭、李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1执3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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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3395号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李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李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1执339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李美: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美刑事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黔0521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标的共计罚金1,0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2日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强制执行到位1,050.00元,其中罚金1,000.00元、执行费50.00元。据此,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决对李美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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