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新生、张艳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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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1295号案件名称
秦新生、张艳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秦新生;张艳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秦新生,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被执行人:张艳军,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申请执行人秦新生与被执行人张艳军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223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新生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7289元。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艳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艳军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京东、阿里巴巴等处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艳军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 3、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到被执行人张艳军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艳军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艳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秦新生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丰雷审判员 徐韬审判员 贾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惠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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