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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新生、张艳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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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1295号
  • 案件名称

    秦新生、张艳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秦新生;张艳军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秦新生,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被执行人:张艳军,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申请执行人秦新生与被执行人张艳军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223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新生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7289元。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艳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艳军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京东、阿里巴巴等处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艳军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        3、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到被执行人张艳军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艳军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艳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秦新生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丰雷审判员    徐韬审判员    贾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惠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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