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朝、杨保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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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652号案件名称
马志朝、杨保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马志朝;杨保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马志朝,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杨保社,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志朝与被执行人杨保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马志朝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杨保社归还借款15000元。本院依法向杨保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杨保社于2021年8月30日主动还款12000元并与马志朝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马志朝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1执6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山军强审 判 员 杨旭霞审 判 员 田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一凡书 记 员 李小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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