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汝泽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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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49号案件名称
张汝泽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汝泽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49号申请保全人:张汝泽,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张振丽,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孜娜提·阿不力米提,女,1977年6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阿力木江·阿布都热合曼,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张汝泽、张振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孜娜提·阿不力米提、阿力木江·阿布都热合曼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6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5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孜娜提·阿不力米提、阿力木江·阿布都热合曼在本院(2021)新2324执1942号案上有案款16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在本院案款16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孜娜提·阿不力米提、阿力木江·阿布都热合曼名下在本院(2021)新2324执1942号案款1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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