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美玲、吴金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2民初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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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民初2204号案件名称
韩美玲、吴金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韩美玲;吴金霖;魏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2民初2204号原告韩美玲,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吴金霖,男,2000年8月5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魏博,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2号601-605室、1401-1405室。法定代表人徐薇,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韩美玲与被告吴金霖、魏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经本院根据原告提供信息,无法成功送达被告,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吴金霖准确住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邮寄书面材料证明涉案车辆未在该公司投保。本院认为,原告来院告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信息,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信息,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美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世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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