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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何琪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21执7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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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621执7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何琪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何琪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21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城南开发区凤凰五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PRKJM1N。法定代表人:朱韬,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琪琳,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621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金额11135.15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琪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宜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621执70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谢金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零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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