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与肖继君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渝0107民初18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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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渝0107民初18994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与肖继君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肖继君;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1899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津区顶山大道27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7266J。负责人:胡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娟,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继君,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四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564108065.法定代表人:张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军,吉林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营业场所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068617795B。负责人:张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军,吉林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工业园区双福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9825748T。法定代表人:尹诗品。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刘,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与被告肖继君、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第三人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小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覃俊清书 记 员 李丹琪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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