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宋兴付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114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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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1148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宋兴付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宋兴付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1执1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被执行人:宋兴付,男,汉族,1961年08月24日生,住乐陵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宋兴付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兴付在914×××50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564.2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兴付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4×××5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23.2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崔晓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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