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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风、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再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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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再71号
  • 案件名称

    杨风、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风;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再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风,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波,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咸塘镇花江村八角亭组,被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现已被注销。被申请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长塘村二组,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继承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宗望,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怡,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风与被申请人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7)湘0405民初720号民事判决。杨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湘04民申7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波、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风申请再审称,1、其未接到原审开庭传票,未参加开庭审理;2、被申请人提供的《玉丰公司商品混凝土对账结算单》上申请人的签名不是申请人所签,湖南兴泰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结算单上申请人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结论为结算单上杨风的签名字迹与送检的杨风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3、其于2013年4月20日与玉丰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唐满云系玉丰公司签约代表及经办人。合同履行中,杨风支付货款及合同履行完毕后与对方结账均是与唐满云对接办理,其发现被申请人伪造对账结算单后,找到唐满云质问,唐满云承认被申请人伪造对账结算单,杨风并未拖欠被申请人材料款。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杨风未收到开庭传票,杨风提供的湖南兴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商品混凝土对账结算单》上“杨风”的签名字迹与送检的杨风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原判决杨风支付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违约金及利息是否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5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重审。杨风向本院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9元退还给杨风。审判长  贺要生审判员  文 芳审判员  谷芝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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