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凤、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85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854号之一案件名称
吕凤、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吕凤;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凤,女,1942年07月0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被执行人: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希望大厦35楼。法定代表人:刘荣。本院在执行吕凤与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履行(2021)辽0203民初281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栀子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海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植婕、梁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824号 下一篇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邓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