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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芳、潘明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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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1601号
  • 案件名称

    李云芳、潘明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当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云芳;潘明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芳,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潘明军,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芳与被执行人潘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521执160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振东审判员  韩 晶审判员  水从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道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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