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智拓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罗详政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5民初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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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5民初3191号案件名称
道真自治县智拓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罗详政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道真自治县智拓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罗详政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5民初3191号原告:道真自治县智拓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乡八一村民顺组。法定代表人:张思春,系该门市部经营者。被告:罗详政,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道真自治县智拓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与被告罗详政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道真自治县智拓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道真自治县智拓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道真自治县智拓工程机械配件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冉贤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 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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