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李某1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22财保2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财保262号案件名称
朱某、李某1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朱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迪保;罗福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财保262号申请人:朱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人:李某1,女,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人:李某2,女,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人:李某3,女,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三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朱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三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李迪保,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罗福云,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人朱某、李某1、李某2、李某3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迪保、罗福云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朱某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迪保、罗福云银行存款100000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朱某、李某1、李某2、李某3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釆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曾 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启前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