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航硕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鑫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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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1322号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航硕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鑫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航硕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鑫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航硕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辽宁大洋河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楼(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仙人咀村2组)5层502、503房间。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绕山,男,1994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岫岩满族自治县航硕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鑫,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蔡堂镇朱高台子行政村朱高台子村375号。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航硕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鑫追偿权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辽032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完毕,无文书。审 判 员 马文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姜赫贺书 记 员 刘 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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