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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民事(2021)皖1125民初4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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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民初4541号
  • 案件名称

    民事一审民事
  • 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杜红;李志
  • 案件缘由

    探望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民初4541号原告:杜红,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李志,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杜红诉被告李志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9月7日原告杜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民初4541号原告:杜红,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李志,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杜红诉被告李志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9月7日原告杜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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