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方航仁养殖专业合作社、刘孟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81民初2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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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民初2407号案件名称
泗县方航仁养殖专业合作社、刘孟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卫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泗县方航仁养殖专业合作社;刘孟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81民初2407号原告:泗县方航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黑塔镇红旗村。法定代表人:吴风。被告:刘孟焦,女,汉族,1993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原告泗县方航仁养殖专业合作社起诉被告刘孟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泗县方航仁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孟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泗县方航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孟焦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县方航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刘孟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泗县方航仁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刘玮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丽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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