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欧派斯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宇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民初27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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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1民初27386号案件名称
广东欧派斯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宇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广东欧派斯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宇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27386号原告:广东欧派斯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工业区;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火炬高新技术工业园05-AA栋302卡(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6497036Q。法定代表人:范承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帆,广东凯行(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嘉朗,广东凯行(坦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宇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南路128号5栋2楼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1447862W。法定代表人:张伟红。原告广东欧派斯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宇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欧派斯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派斯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宇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派斯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欧派斯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家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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