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秀芳、赛里克·沙里牙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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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997号案件名称
吕秀芳、赛里克·沙里牙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吕秀芳;赛里克·沙里牙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997号申请执行人:吕秀芳,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照壁山乡霍斯阔拉村木垒县。 被执行人:赛里克·沙里牙红,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照壁山乡霍斯阔拉村木垒县二组010号。 本院在执行吕秀芳申请执行赛里克·沙里牙红借款合同贷纠纷一案,自2021年6月9日以来,本院积极查找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9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分别前往木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木垒县房管所、木垒县农业安全监理站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走访了解,被执行人已离婚,到处打工,没有固定的住处,在农村的房屋也留给妻子住。被执行人系该村建档立卡户,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故申请执行人吕秀芳申请执行的案款109925元(本金90000元,利息189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均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549元未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沙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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