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小龙、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5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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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507号之一案件名称
任小龙、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任小龙;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507号之一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任小龙,男,1997年1月16日,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任小龙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任小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小龙名下有车牌号为辽A×××××奔驰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小龙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的奔驰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等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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