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王民荣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02民初5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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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民初5143号案件名称
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王民荣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王民荣;安徽万里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02民初5143号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号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796405010W。法定代表人:戴松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民荣,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斌,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万**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中路(原团结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7520J。法定代表人:许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雪琴,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民荣排除妨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汤 伟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朱婷婷书 记 员 胡学明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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