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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王民荣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02民初5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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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民初5143号
  • 案件名称

    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王民荣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王民荣;安徽万里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02民初5143号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号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796405010W。法定代表人:戴松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民荣,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斌,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万**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中路(原团结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37520J。法定代表人:许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雪琴,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民荣排除妨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汤 伟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朱婷婷书 记 员  胡学明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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