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某、杨某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11执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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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执666号案件名称
纪某某、杨某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纪某某;杨某甲;高某;杨某乙;邢某某;杨某丙;王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1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纪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杨某甲,男,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高某,女,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杨某乙,男,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邢某某,男,,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杨某丙,男,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申请执行人纪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甲、高某、杨某乙、邢某某、杨某丙、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辽0811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执666号案,终结执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我院或有执行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继 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超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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