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德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02执保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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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执保1555号案件名称
张洪德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洪德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执保1555号申请保全人:张洪德,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保全申请人:曹小艳,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七里村小五柳曹庄组。申请保全人张洪德与被保全人曹小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张洪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曹小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保全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曹小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3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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