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市百桥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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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2115号案件名称
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市百桥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市百桥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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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2115号原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黎应和,总经理。诉讼代表人(重整管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梁翊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晶,管理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贤华,管理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长春市百桥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南阳路1330号新奥蓝城8栋4单元707室。法定代表人:李晓辉。原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百桥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汨罗市鑫祥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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